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7-08 阅读次数: 985

一、起草背景

放管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工资,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文件精神,各地人社部门在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一年组织四次,会更加方便用人单位和伤病职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效率,能更好地维护伤病职工权益。

三、起草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

2、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6〕11号)

四、主要内容

自2022年6月1日起,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住院病历、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照片等,经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部门审查后,由所在用人单位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情况的报告》,机关事业单位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在做好线下受理服务的同时,积极推动线上受理服务。

(二)为方便职工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为受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申报月份的21日之前将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报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为本人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职业中介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