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 阅读次数: 982
2022年6月10日,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实施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实施期限
除《通知》中标明执行期限的阶段性政策外,其余为长期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返还对象及条件
在郑州市范围内依法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含1年)并足额缴费,欠费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纳入返还范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下列3类企业不予发放:未正常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审核时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官方机构查询为准);审核时已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2.补贴标准
按照《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3.经办要求
稳岗返还通过“河南省信息保障系统”后台数据比对和企业信息确认模式实施“免申即享”,企业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nylbx.com),点击“单位办事通道”→选择“单位业务”→点击“普通稳岗返还信息确认”→确认并提交单位联系人和银行发放信息进行系统维护,请企业务必确保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联系人信息准确,确保资金可以返还到位。因银行账户信息问题导致“免申即享”拨付失败的企业,可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进行账户维护并予以重新拨付,逾期不再办理拨付。其他事项按照豫人社办〔2020〕11号文件执行。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政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17个特困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具体政策按照《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执行。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对参保不足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逐月发放。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按《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9号)执行。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加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和疑点数据核查机制,坚决打击非法中介、违规参保、违规补缴、重复领取、死亡冒领、“假人”骗领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密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研判,在预计季末基金累计结余(扣除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时,及时启动基金可持续运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四、政策执行范围
以上政策执行范围为失业保险基金在郑州市本级管理的开发区和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单独管理的开发区、县(市),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本文件制定本区域落实办法。
五、政策亮点
(一)在政策力度方面,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基础上,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兼顾普惠受益和特殊支持、协同政策加力和基金安排的原则,对省级规定的稳岗返还、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政策,从政策覆盖面、补助标准等方面均严格落实河南省有关规定。
(二)在经办服务方面,提高政策兑现速度。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补助金等有关政策,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简化申请材料,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来回跑路,审批采取不见面办理;对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返还,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三)在基金安排方面,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加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和疑点数据核查机制,坚决打击非法中介、违规参保、违规补缴、重复领取、死亡冒领、“假人”骗领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切实防范基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