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5-17 阅读次数: 2418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统计数据,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384元,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054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910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08元。现就2019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1月至4月,在2018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5月至12月,在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8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为方便参保人员选择,可公布以下参考缴费金额:选择60%,年缴费7446元;选择70%,年缴费8688元;选择80%,年缴费9929元;选择90%,年缴费11170元;选择100%,年缴费12411元;选择150%,年缴费18616元;选择200%,年缴费24822元;选择250%,年缴费31027元;选择300%,年缴费37232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三)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从2020年开始,申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四)2019年5月1日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及按政策规定移交我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时,补缴和趸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和趸缴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凡涉及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涉及以2018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发参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按78384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