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阅读次数: 2545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规范、有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2018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稽核对象
2019年对参保单位开展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方式,具体稽核通知将在开展稽核前3个工作日通知参保单位。
(一)书面稽核对象
我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实地稽核对象
1、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2、未按时进行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的参保单位;
3、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4、被投诉举报的单位;
5、各级组织开展评先选优活动的参评单位。
6、社保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稽核的单位。
二、稽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险种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是否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的缴费情况;
(四)参保单位是否存在以现金方式直接向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六)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发放情况;
(七)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实施方法及要求
(一)书面稽核: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参保单位开展书面稽核,为2019年度准确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打下基础。
要求各参保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并报送《2019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报送时须提供本单位2018年度1月、6月、11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本单位2018年度职工全年工资收入台账(表),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到银川市民大厅C区610、C612室银川市社保局社会保险稽核科进行稽核。
(二)实地稽核: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参保单位开展实地稽核。
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劳资财务情况,核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真实性。
(三)关于缴费基数申报:各参保单位应按参保职工2018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精确到元)。职工工资收入是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新增及重新就业的人员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申报的月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要求,积极认真配合我局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如实申报本单位2019年度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签字盖章后,真实、准确和及时上报。对少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我局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拒不纠正的,将提请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
《2019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电子版,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网站(www.ycsbj.org)中自行下载。
联 系 人:陈辉 张英 王倩
联系电话:5555364 5555230 5555228
附件:2019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