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7 阅读次数: 18246
「咨询问题」最近有人咨询:员工在A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与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是A公司关联单位B 公司为其缴纳,这样操作会有什么问题?
「解答」在社会现实中,上述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少见。出现这样情形的原因,有的是单位管理混乱,有的是员工主动要求,有的是异地第三方代缴,不胜枚举。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应当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虽然我们未见到法律直接明文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应当一致。但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且依法应当为其职工缴纳社保,即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在劳务派遣中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可以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会有什么问题?
一、有关社保的待遇无法正常享受,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于用人单位、受伤事实与社保缴纳单位没有关系,社保部门可能不会正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在离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可能也会出现社保部门不予支付的情形。
二、员工可能会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社保由其他单位缴纳,即便是关联企业,在形式上用人单位也是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被迫解除,且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导致员工部分社会政策享受受到影响。现在社会,社保缴纳已经不单单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缴纳的问题,其与员工个人的生活和发展非常紧密。有的地区出台政策,要求员工落户必须劳动合同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还有的地方社保缴纳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员工子女上学等。
以上仅是根据实际案例所作的简要分析,今后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费主体不一致的,还可能受到更多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