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6 阅读次数: 437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2017年6月,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在退休人员按照制度改革计发办法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正式待遇)前,统一将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按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由于豫人社办〔2017〕89号文件核算办法未考虑待遇增长因素,随着制度改革的推进,临时退休待遇与退休人员最终应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0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
二、核算办法
临时退休待遇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并综合考虑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正式待遇增长幅度等因素核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计发比例仍按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临时退休待遇=(
E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具体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提高部分、特殊教育补贴)。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具体指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1993年工改保留物价福利补贴)。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按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
En-1:临时退休待遇增长率。综合考虑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正式待遇增长幅度等因素,由省社会保险中心测算后确定,n
[2015,N],且E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组织实施
(一)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退休、已按豫人社办〔2017〕89号文件规定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调整临时退休待遇标准,2021年1月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退休次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待遇差额部分。
(二)2021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退休、但2020年12月底前尚未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申领表》(见附件),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4年10月以来职务(技术职称)降低的人员,根据单位申请,可按降低后的职务(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工资标准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以本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确定的职务(技术职称),参照同职务(技术职称)同条件人员对应的2014年9月工资标准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三)退休人员核算正式待遇时,对正式待遇与此前已发放的临时退休待遇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的核算发放,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制度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执行政策,耐心做好宣传解释。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申领表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12月4日
临时退休待遇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