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为什么不赔付两笔待遇?
工伤保险是单位缴费,个人不用缴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三笔钱——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大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案中,公司申请的也是让社保中心支付这两笔待遇。但最终没有得到支持,为什么呢?
简单来说,员工在猝死时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15分钟后才参加保险,猝死在前,参保在后,所以社保中心不支付两笔待遇也是符合规定的。
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保险只有参保后发生事故才能补偿。试想一下,如果都在事后参保并且能获得补偿,那社保中心岂不是要破产了?
这两笔钱该由谁支付?
那么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两笔待遇,该由谁支付呢?
答案就是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员工是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单位应该承担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如果员工是在参加工伤保险后猝死,这两笔钱就是由社保中心支付。
所以对于员工和单位来说,都是比较不幸和倒霉的。毕竟,谁能想到上班第一天就猝死,这是极小概率的事件。倒霉的单位不想承担这两笔巨款,所以就想让社保中心来支付。
社保中心一分钱也不赔吗?
有人就关心了,社保中心难道一分钱也不支付吗?
细心的人可以看到,公司只是申请的让社保中心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两笔钱,为什么没有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呢?
这其中是有玄机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所以可以看到,在上述情况下,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该是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
因此,在起诉的时候,单位也没有将这笔钱纳入诉求范围。
这也就解释了,公司申请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未核定支付。
总结一下:
1、猝死员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单位来承担和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中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