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参保女职工新增加50天产假是否计算生育津贴问题

2018-06-13 阅读次数: 2760

目前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新增加的50天产假是否也计算生育津贴?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中第十六条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属于地方奖励性产假,因此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但根据2016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50天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由工作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