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3 阅读次数: 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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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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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2017年5月5日应聘到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从事资料员的工作。
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中午12∶00-14∶00休息。
2017年5月31日,李娟中午12∶30在木工车间看手机,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砸伤了李娟。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经过案情审理,认为李娟不能认定为工伤。李娟不服,她询问自己可否认定为工伤?
12333解答:
首先,从案情分析,其受伤的时间是在中午休息时间,其受伤的地点是在木工车间,不是在李娟工作的资料室;受伤的原因是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也不是工作原因,均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其次,李娟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而受到的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湖北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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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跟上海的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在武汉市。现在和单位因辞退问题发生了争议,想问应该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12333解答: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