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2-18 阅读次数: 3375

各缴存单位:

      为了更好地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2015年12月10日,省中心新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投入使用。新系统下,办理业务的表格单据和办理手续有较多变化。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补缴业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下载新的业务表格: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新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批量导入模板)表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填报表格和办理业务。其中电子版填表说明参见批量导入模板文件夹《03批量导入模板填制注意事项》,页面最下边左边行,左右拖动,选择查看页。
      2、完善单位信息,拷贝个人新账号:提供纸质版《新系统完善单位开户信息表》和附件,在新系统完善单位开户信息。其中,省中心网站发布的《完善单位开户信息的通知》里,有填表说明。经办人持身份证在4楼大厅柜台拷贝职工个人公积金13位新账号,按新账号办理提取等业务。
      今后单位缴存信息表中项目发生变化,经办人要及时填报《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在省中心4楼服务大厅1号柜台办理变更登记。
      3、个人多账户合并:新系统下,职工以前在省中心有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将不能办理各项业务。因此,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新系统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以免影响该职工的缴存、提取。其中,个人在一个单位有两个账户的,单位经办人提交合并职工个人账户申请书并盖单位公章,写明拷贝的两个账户号码,合并后保留一个。职工在省中心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存在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前来省中心4楼大厅柜台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4、单位经办人负有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经办人(公积金联络员)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工作,确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通过个人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权利不受影响。其中,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既能提高办理业务的速度和效率,减少排队等待时间,也免除了职工个人办理提取时需要请假影响单位正常工作。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提取业务手续统一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5、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缴存应该是当月缴存本月份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应先在省中心4楼大厅柜台打印当月《汇缴书》单据,确认当月缴存额,再办理缴存资金转账手续。当月有缴存人员增减变动的,要先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然后打印当月汇缴单。
      6、单位缴存人员增减:填写纸质版《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人员增加的,电子版用《个人开户批量导入模板》,新增人员须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个人账户属封存户的(包括从省中心缴存单位转入本单位的职工账户),电子版用《封存启封批量导入模板》。人员减少的,电子版用《封存启封批量导入模板》。
      7、公积金提取减少经办人签字审批环节:提取资料在归集部406办公室办理提取审核签字同意后,经办人直接在大厅柜台办理提取财务手续,省中心领导审核签字环节在中心内部进行。经办人持归集部签字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4楼服务大厅2—5号柜台办理电子数据导入,在6—9号柜台办理复核打印《提取清册》及《销户提取利息清册》单据,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代收代付凭据,或作为提取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备查单据。
      办理提取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提供纸质版支取申请书和电子版批量导入模板(用U盘提供),且每天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批次(不限提取人数和提取总金额),以便省中心内部按规定对每个单位每天提取资金总额的审批权限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提取时填写新的纸质版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明细表(下载专区纸质版清册里有),其中明细表提取原因,据实按审批表13项内容简写,如购房、还贷、装修、退休、户口迁出本市等等。提取政策规定和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手续要求,在省中心网站查看公积金提取指南。
      公积金提取电子档,分为销户提取和部分提取批量导入模板,根据提取原因分别对应填报,填表说明查看本通知第1条。
      2015年开具的无房证明,未办理租房提取的,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月底,可按放宽的额度办理提取。
      8、公积金转移:沿用印制的纸质版转移通知单,其中审批表可在大厅柜台1号窗口领取;转移明细表可按下载的纸质版文件夹里表格填报。办理转移的手续参见省中心网站中的公积金转移指南。
      9、补缴:填报纸质版补缴清册、电子版补缴批量导入模板,在4楼大厅柜台办理。有关补缴政策问题,请咨询省中心归集部。
      10、个人信息修改:填制纸质版个人信息修改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在省中心4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个人信息修改。
      11、关于职工个人银行卡绑定:省中心将分批逐步办理缴存单位职工个人银行卡(折)绑定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即可直接转入绑定的银行卡(折)内。
      12、业务办理时间变化:省中心将尽量减少业务停办时间,增加办理业务时间,取消原定每月初前两个工作日进行月结停办业务的规定,各类业务办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全天办理,其中下午办理业务截至16:30。每日16:30之后,为省中心内部办理当日提取资金核查、网银转账支付、缴存记账、银行单据记账等业务时间。跨省转出业务,在每周四集中办理。特殊情况如每年结息、年度决算等需要停办业务也会尽量减少停办时间,并提前在省中心网站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手续问题,请查阅省中心网站各业务专栏相关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