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6 阅读次数: 8712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海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146号)工作要求,为稳步推进我省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在总结三亚等4个市县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按病种付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凡纳入我省各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暂不实行)均实行100个病种按病种付费。
二、各市县医保行政及经办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防止医疗机构将单病种费用超过支付标准的按并发症或多种疾病结算,确保按病种付费工作顺利开展。
三、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