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3 阅读次数: 2131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1、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
2、用人单位对申领职工参保缴费情况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公示证明。同时填写《乌鲁木齐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审核
1、用人单位持《审核表》、《汇总表》、职工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失业保险缴费账单、单位公示证明(附件3)到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集中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完备性核实,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
3、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科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http://xj.osta.org.cn/)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职工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核实,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交由受理窗口退回申报单位。
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职工参保缴费年限的核实,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交由受理窗口退回申报单位。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上述核实确认的职工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在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jwlmq.hrs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991-4680700,邮箱:wlmqzyjnbtjd@163.com,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意见,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受理窗口退回申报单位。
(三)发放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按基金拨付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到位后 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并在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系统内标识该职工已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信息。
四、资金保障
(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在实施过程中,对当期支付出现缺口的,从历年基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二)市财政局保障技能提升补贴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