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8-07-31 阅读次数: 5321

案例背景:
张某于2011年8月进入某美容公司,担任公司出纳,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附则中有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内容。
1、2012年7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医院检查胎位不正,需要在家静养休息,张某就向公司经理请假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单,经理依据相关规定对张某予以准假。病假期满后,张某又提出请一个月的假期,但未能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公司仍然准假。
2、就这样,张某从怀孕初期已经请了4个月的假期,在假期届满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电话未能联系到张某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尽快到岗工作,并表示需要继续请假需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张某未作任何理会,也不来公司上班。
3、2012年12月3日,公司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张某5日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办理的将按照旷工处理,同时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中相关的规定一并邮寄给张某。
4、2013年1月13日,公司在未收到张某的任何的音讯作出书面通知,以张某连续旷工15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接到解除通知后,张某认为自己属于怀孕女职工,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而公司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是合法有效的,张某虽然属于怀孕职工,也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接到公司通知后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来公司上班,旷工达15日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行为合法。张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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