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2 阅读次数: 1526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6月29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关系着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出台了《通知》,明确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共五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合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五医联动”改革,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设置启动条件,细化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明确评分规则,量化评估分值,优化选择调价项目,解决价格调不调、何时调、调哪些窗口问题,切实增强改革预期。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
(四)完善配套措施。依法依规优化完善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应同步公布实施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及时维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确保政策落地实施。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强化保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并对组织领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启动条件的设置
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要求:设置启动条件的因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医药卫生费用、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下同)占比、医疗成本变化、人力成本占比等反映医疗机构运行状况的指标;二是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或患者个人自付水平等反映社会承受能力的指标;三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地区生产总值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四是社会平均工资等影响医疗服务要素成本变化的指标等。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以下简称《手册》)对国家级试点地区价格调整的评估指标和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指导。结合落实国家要求和借鉴外省经验,《通知》主要围绕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运行、医保费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四个方面设置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在评估触发标准时采用综合评分模式,综合评估得分达到70分以上方可启动调价,并具体制定了评分细则。另外,对于约束标准则采取条件“熔断”的思路,规定达到约束标准的任意一条,则当年度不安排调价,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二)关于分类开展价格调整
按照医保发〔2021〕41号文件“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的要求,为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此次《通知》中对通用型、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进行了区分,明确对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通用型医疗服务,在成本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对于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的复杂型医疗服务,在统筹考虑区域内、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支持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
(三)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医保发〔2021〕41号文件指出,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要求,各省辖市要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因此,《通知》中要求已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省辖市,要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契机,逐步将价格管理权限统一到省辖市级管理,以便更好地理顺区域内比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