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也不能规避员工子女劳保

2020-03-27 阅读次数: 2637

  “你没办理子女劳保不代表我没有权利报销孩子费用。”今年41岁的戚先生毫不含糊地向“老东家”上海齐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齐茂房地产公司)提出抗议。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为报销托幼费、孩子医疗费而在法庭上展开“唇枪舌剑”的外资企业职工家属劳保纠纷案,戚先生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4年4月,戚先生进入齐茂房地产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戚先生有一个6周岁的女儿,他在供职期间为报销子女托幼费每月填写报销单交给公司,但公司未予理会。2005年3月,戚先生的女儿突发阑尾炎入院接受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用8000余元,但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单位供养员工直系亲属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同年5月,戚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7月,戚先生致函公司,要求报销孩子的一系列费用但无果,于是戚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托幼费和医疗费。因仲裁结果没有完全支持戚先生的全部请求,戚先生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齐茂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家属劳保政策不适用公司,公司没有义务必须为原告的子女办理劳动保险。而且戚先生是在辞职后才向公司提出为其子女办理家属劳保,在此之前,包括任职期间,他都未向公司提出过此类要求。况且,公司曾经每月向戚先生发放生活补贴200元,该补贴费用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包括政府规定的所有项目,比如:交通补贴、物价补贴等等。”据此,齐茂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戚先生的诉请。

  法院查明,戚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其女儿患病接受治疗共花费8626.93元,其中符合半报销范围的金额为1666.08元。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戚先生的女儿确实入托,产生了托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职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范畴,是法律赋予在职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依据1950年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当时并没规定适用对象中企业的性质,因此被告作为外资企业也应在适用范围之内。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赋予在职职工报销家属医疗费的待遇,并未强行要求家属医疗费的报销程序,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比如要求职工必须在任职期间办理劳保手续等,且被告公司也没有职工家属医疗报销的相关规章制度。故戚先生虽然没有在公司任职期间办理家属劳保关系,但其要求仍可获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齐茂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原告戚先生报销子女医疗费用1666.08元、托幼费用700元,并支付劳动仲裁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