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建议 

2018-06-22 阅读次数: 3864

  自2016年6月起,我国在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两年的时间里,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探索解决了基金保障问题。据统计,15个城市中有7个在基金筹集方面体现了公共财政投资责任;有部分城市采取个人缴费与划拨医疗保险基金相结合的形式;有的城市还划拨了福彩公益金作为补充。

二是探索建立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生活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各试点城市采用不同的标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问题。

三是培育了大量的定点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护理院等机构。据不完全统计,15个试点城市已确定了近300家养老和医疗等护理机构,不仅直接拉动就业,也吸引了社会投资70多亿元。

四是探索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机制。从试点城市来看,都建立了失能等级鉴定标准及工作流程、定点机构准入条件及供给标准、待遇标准及支付流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等配套的工作机制。这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构建了基本工作流程和框架。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笔者认为,在操作层面上,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长期护理保险费无法单独征缴。因为《社会保险法》缺少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单独征缴长期护理保险费。

二是长期护理保险支付项目与范围和医保分不清。试点城市多以医疗护理为主,日常生活照料为辅,支付项目及范围与医疗保险支付存在重叠、交叉、模糊等情况。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受医疗保险的影响非常明显。比如,有的城市规定只有接受定点照护机构的服务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是全国缺少统一的标准。首先是享受待遇人员的名称不统一。有的地方称为失能人员,有的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其次,鉴定标准不统一,各试点城市结合自己的实际,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确定享受待遇标准。最后,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不统一。尽管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受地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但全国建立框架性的政策规定确有必要。

四是前瞻性不够,主要表现在科技助力方面。纵观全国试点城市,照护方式仍以传统人工照护方式为主,科技助力明显不够,智慧照护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

鉴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试点的情况,笔者建议,用前瞻性的视角,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提高重视程度,利用全社会资源做好试点工作。从试点工作看,人社部门负主要责任,但其他部门配合力度较弱。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调动利用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要加大调研论证力度,尽早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列入《社会保险法》。

三是构建制订服务系统平台的基本框架与原则。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系统平台是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目前各试点城市相继开发了不同的服务系统平台,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全国联网势在必行。因此,国家层面应该尽快制订构建服务系统平台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作为各省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依据。

四是加强科技投入,打造智慧照护新路径。长期护理保险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打造全链条服务,为社会提供一站式、一键式全方位的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