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阅读次数: 2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婚姻挂号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法令。
第二条 内地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准则确定农村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详细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裔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挂号机关的婚姻挂号员应当接受婚姻挂号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挂号工作。
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婚姻挂号,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许附加其他责任。
第二章 成婚挂号
第四条 内地居民成婚,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成婚的,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第五条 处理成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自己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华裔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配偶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处理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一)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二)非两边自愿的;
(三)一方或许两边已有配偶的;
(四)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两边补办成婚挂号的,适用本法令成婚挂号的规则。
第九条 因胁迫成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成婚的证明资料。
婚姻挂号机关经检查以为受胁迫成婚的情况事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产业及债款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成婚证作废。
第三章 离婚挂号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成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离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产业、债款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两边自愿恢复夫妻联系的,应当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复婚挂号。复婚挂号适用本法令成婚挂号的规则。
第四章 挂号档案和挂号证
第十五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建立婚姻挂号档案。婚姻挂号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则。
第十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许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档案。
第十七条 成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许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或许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申请补领。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档案进行查证,确认事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成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挂号机关及其婚姻挂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挂号条件的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挂号档案损失的;
(三)处理婚姻挂号或许补发成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则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为男女两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处理婚姻挂号。
第二十条 本法令规则的婚姻挂号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则款式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或许补领成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则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法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要点之一: 成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
今后,人们处理成婚或离婚挂号手续,都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证明了。准备成婚的适龄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两边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两边共同签署“申请成婚挂号声明书”,就可以立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顺利领到成婚证。而需要处理协议离婚手续的男女两边,也是只要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成婚证以及两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部门去处理离婚手续了。
按照新法令,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以往由婚姻挂号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的职责也全部交到男女两边当事人手中,婚姻挂号机关只担负“申请成婚挂号声明书”声明人的签署见证和监誓职责。因而,这位担任人以为,新的《法令》实际上是把原属挂号机关、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的职责转移到男女两边当事人身上。那样无形中就加大了成婚者个人对自己婚姻的职责。比如说,若成婚后一方呈现重婚、骗婚之类的情况时,就只能靠自己担着了。还有,新的《法令》在婚姻挂号上以书面“宣誓为证”的方式,反映了向世界接轨的趋势。
要点之二: 不再强制婚检
而对以前婚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的规则,在新《法令》中已经取消。因为到目前为止,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挂号成婚的,因而新《法令》把有关婚检的规则也予以取消。同样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担任的准则,政府部门不再担任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
虽然国家不再强制婚检,但挂号机关会要求成婚者填写《申请成婚挂号声明书》。而在声明书中,就包涵了原婚检的主要内容。这样也便是一切职责由自己担任。为此,成婚当事人为了对自己的婚姻担任,对自己的幸福担任,还是得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也就得要求对方去参加婚检。当然,对方反过来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检。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成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和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人成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相关问题】
一、《婚姻挂号法令》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是哪年?
【答】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是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挂号法令》开始的,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婚检率大幅下降。头一年从93%以上跌到了不足1.8%,连续多少年来婚检率一向不高,婚前医学检查不被重视,人口素质很难从源头上控制等问题,不能得到有用解决。加强婚前医学检查 提高人口素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以前强制婚检,基本都有百分之二三十的疾病检出率,其中有相当比例可能影响婚育,甚至带来婴儿出生缺陷。“现在婚前医学检查改为“自愿”以后,这道关口一开,人口素质就很难从源头上控制了。加强婚前保健工作,应当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的了。
二、成婚挂号需要什么资料?
【答】主要需要以下资料:
(1)两边身份证
(2)两边户口簿(集体户口带你的那一页就行)
(3)3张2寸彩色合影照片
(4)各自的户口簿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婚姻挂号处留存)
三、婚姻法中涉及到离婚,孩子归谁?
【答】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父母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间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许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