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5 阅读次数: 71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人社发〔2019〕20号、金政发〔2005〕104号、金人社发〔2014〕57号、金医保发〔2019〕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5日,具体申报工作规定如下:
一、基数确定
1.企业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6600,下限为3330。
2.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330元,同时不高于16600元申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99.40元。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3990元(全市平均工资的8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359.10元。
二、申报流程
1.企业须通过数字证书登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基数申报。具体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点击“单位申报”模块中的“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或“批量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社保数字证书登陆网址http://www.jhlss.gov.cn:8088/sionline/;法人证书登陆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authentication_error=4/。
2.暂未领取社保数字证书的企业,可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4办公室领取并按上述流程申报。
3.其他单位(省部属企业及事业非编人员申报单位)携电脑U盘到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会议室边(观光电梯后)拷取单位参保人员名单。经单位确认后的申报名单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A4纸一式二份),于7月1日至25日期间报回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原拷盘处。
三、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报前由职工签字确认,确认资料由单位留存备查。单位或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未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和医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且最低不低于3330,最高不高于16600);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保部门按不低于3330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3330的仍按上年度核定基数为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医保部门按不低于3990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3990的仍按上年度核定基数为准)。
另: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7号)相关规定,从2019年7月起,已核定医保退休的人员(含退休托管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调整为按月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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