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30 阅读次数: 2557
1.问:今年中秋和国庆假期合在一起共8天,法定假期是否为10月1日至4日,在这四天工作的,是否能拿三倍工资?其他时间加班在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7年中秋、国庆假期,安排10月1至8日放假调休。其中:10月1日至3日为国庆节假日,10月4日为中秋节假日,均为法定休假日;10月5日至8日为休息日。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7年中秋、国庆假期期间,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0月1至4日期间工作,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10月5至8日期间工作,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问:请以本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例,计算一下中秋国庆假期工作的加班费?
答:以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例,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0月1至4日期间工作,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每天应支付的加班工资为:2050元÷21.75天×300%≈282.76元;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0月5至8日期间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每天应支付的工资报酬为:2050元÷21.75天×200%≈188.51元。
3.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便民专线88908890进行投诉,或直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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