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0 阅读次数: 3236
近日,有部分企业和群众来电咨询,在促进就业过程中,可享受哪些税收政策支持?
答: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