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6 阅读次数: 6565
2020年乌鲁木齐个人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提取材料及条件 1、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低于此标准的,租金按实际支出提取。 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缴存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 3、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提取流程 2、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核 3、经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帐手续。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4、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结合本市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等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六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或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涉及的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转入个人名下的借记卡中。 第十九条 职工因购买、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银行的账户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拟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