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理补缴需要携带的材料

2018-08-13 阅读次数: 2829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劳动监察部门稽查的:
  1、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裁定)书、《劳动监察整改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新单位录用而未及时缴费的:
  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单位调动的,需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能及时按退休人员类别办理缴费手续,造成缴费中断的:
  退休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此项业务时,所需证明材料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