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能否合并计算

2018-03-06 阅读次数: 1152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4年2月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入职后不久就患病,自2014年3月1日到当年9月1日,李某累计休息了48天。之后,李某的病情加重,从当年2014年10月5日到2015年4月5日,李某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的时间累计为56天。之后,A公司以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仍然在医疗期内,A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而A公司则认为,相邻的两个医疗期的病假时间应该合并计算,李某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享受的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但其实际休假时间为3个月零18天,超过了其应享受的医疗期,李某受到相应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焦点:

李某前后两次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能否合并计算?

焦点评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李某的医疗期究竟如何计算,是决定A公司能否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因此,第一次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4年3月1日到9月1日。如果在此周期内,李某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是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归零”,下一周期仍要从李某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同样,如果在下一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2014年3月1日到9月1日,李某休假时间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在下一个周期,病假时间又要重新计算,即10月5日到次年4月5日周期,李某仍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他在第二个医疗期周期内,休假56天,这意味着他仍然在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职工需要再次休病假的,要注意重新为职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因为随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享有的医疗期期限也会随之增加,医疗期周期的确定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总之,无论多长的医疗期,相邻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