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原因不明 谁承担举证责任

2018-03-05 阅读次数: 1255

问: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沈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近一段时间业绩一直不好。上个月,公司领导以沈某业绩不好为由,要求他立即离开公司,还让公司保安把他撵出公司。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可公司却辩称,沈某是因为旷工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沈某很疑惑,对于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公司可以随意歪曲吗?应当由谁举证?

  答:根据法律规定,在该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清的情况下,应当由掌握出勤管理权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公司进一步对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程序性问题充分举证,否则该公司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如果认为是因员工旷工违纪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则需要提供员工的考勤表、公司的考勤制度,以及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证明该通知书已经经合法程序送达给员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