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29 阅读次数: 990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总工会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方案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豫人社规〔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带动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着力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厘清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工作制度,创新保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服务效能,探索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有效防范化解劳动纠纷,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三、主要任务

1.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包括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的劳动者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平台企业要主动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平台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或者依托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用工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及合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并督促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合作企业的管理,把劳动者权益保障、资产规模等作为重要考评指标,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平台企业对劳动者存在不同程度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按照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各项要求,明确劳动时间、劳动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情形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规避用工责任,强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平台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放宽平台进入退出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和谐工作氛围。

2.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拓展就业服务渠道,开发招聘平台功能,发挥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智能招聘平台数据优势。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建设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为相关人员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在市、县两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平台企业服务专区、专窗,积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3. 保障合理劳动报酬。督促平台企业科学设置劳动报酬规则,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企业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保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要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积极推进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引导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与用工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劳动者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

4. 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企业或行业协会制定完善企业或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鼓励、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督促平台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正常休息休假权,企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科学合理制定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放宽配送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企业因工作性质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 切实保障劳动安全。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 提升社会保险水平。企业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劳动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7. 加强职业伤害保障。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督促指导平台企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有机结合的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倡导平台企业、合作企业与劳动者共同承担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减轻平台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8.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服务的权利。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范围,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新就业劳动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

9. 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形式,扩大新就业形态工会组织覆盖面。推动平台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建会,广泛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企业要按照民主管理的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修订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团结职工建功立业、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完善工会服务阵地、搭建沟通表达渠道等工作,加强工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服务和保障。企业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配合做好为劳动者提供依法维权咨询、政策宣传解读、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思想关爱、困难帮扶和送温暖等服务。

10. 制定完善规则算法。支持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头部平台企业发挥自身社会影响力,联合各自行业内平台企业按规定程序建立行业协会。督促平台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督促平台优化算法原则,严格落实“算法取中”要求,不得将最严算法、最低时限作为考核要求,遏制“以罚代管”。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对涉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支持企业工会加强对企业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情况的有效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有效维护用工稳定。

11.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把握本质特征、合理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标准和办案尺度。鼓励新就业形态企业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政策宣讲、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12. 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查处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13. 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营造良好从业环境。推动在商业楼宇、居民小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留驻点,提供必要的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条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住宿、子女教育、特殊困难方面给予关心帮助。

四、有关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自觉,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2. 健全推进机制。各级人社、交通运输、发改、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要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3.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提升企业和职工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和谐用工良好氛围。通过召开政策解读会,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单位,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围绕《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对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做法等进行宣传,加强正面指引,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