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阅读次数: 1189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有关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规定,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河南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明确规定,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种类和幅度还比较宽泛,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很难把握,导致行政处罚标准不够统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阶次;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基准的实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以便更加体现医保基金监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2条。分为总则(5条)、基本规则(10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3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2条)、附则(2条)。附件1个(《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5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坚持原则。主要参照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二)关于基本规则。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裁量档次。
分别设定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有关情形。
给予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数额(倍数)与最低数额(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对《条例》中“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减轻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等定性不定量表述进行解释。
(三)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
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说明行政处罚决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
(四)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
(五)裁量基准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细化。
罚款为一定数额或倍数的,为保证行政处罚量刑适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可以在裁量阶次内,结合案情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设定为某一范围,而不是某一具体值。
其中《条例》第三十八条为两定机构的一般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为个人的违规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