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2022-05-20 阅读次数: 1118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答: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单位为:

一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三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四是行政类事业单位;五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六是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七是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八是目前暂未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

参保人员为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019年5月以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单位工资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的规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教护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相应的提高部分等项目。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建立唯一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8%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新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 2024年10月1日(含)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中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实施。

(3)“老人”退休待遇计算办法。改革前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册正式)人员并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含基本退休费、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发放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费及其他待遇,按照“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处理。

(4)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离休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6、个人缴费满15年是否可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缴费满15年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条件,而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

缴费年限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费。如果不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将终身受到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反之则低。

7、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1)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由于涉及不同地区财政平衡或不同制度基金的平衡,因此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要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12%的统筹基金。

(3)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但是不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都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视同缴费年限?

答: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身份的工作时间,并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9、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如何认定缴费年限?

答: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10、社会保险费欠费加收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答: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11、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本息如何处理?

答: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的职业年金账户。划转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方式划入的,也可以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应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如在职时实行个人缴费,退休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怎么办?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3、退休待遇时点如何核定?

答: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14、退休待遇这样领

领取条件

1)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审核

1)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

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职退休程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退休。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符合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前退休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自愿退休的;办理退职的。

延迟退休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办理延迟退休的,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养老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龄期间缴费,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进行待遇核定。超龄时间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15、省级劳模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有什么变更?

答:2014年10月1日后(简称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16、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及其职工。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级,实行统一管理。

17、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1)单位缴费;

(2)个人缴费;

(3)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4)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18、什么是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答: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9、退休后职业年金怎么领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在新制度参保的在职去世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如何处理处理

在新制度参保的在职去世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并且职业年金不欠费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文件规定,经继承申领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业务用表,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继承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