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阅读次数: 130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2022年第8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河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强力推进法治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执法严明、公正公开、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特色的法治建设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系统推进、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四)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障民生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完善权责清单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实现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权力事项的规范统一。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和政务流程再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规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告知承诺制实施,持续降低准入门槛。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动态更新证明事项清单。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强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全面普及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探索实施免申即办、全程代办、预约办理等服务模式,让企业群众少跑腿、快办事。
推动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不同业务板块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体系,规范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落实违法惩戒和失信联合惩戒。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落实我省建设全省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要求,推动从省到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网上政务全覆盖。推广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开展与银行、邮政、基层平台等合作,打造15分钟人社便民服务圈。加快推进人社系统全数据共享、全服务上网、全业务用卡,提升信息化便民服务水平。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差异化服务需求。开展“全员走流程、业务全覆盖”专项行动,集中推动解决一批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开展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广泛开展多渠道监督,促进人社政务服务规范有序。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有效衔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坚决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结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要,积极推动制定出台《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尽快启动《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等修法项目,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立法修法项目起草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提出立法建议、立法拟规定的主要政策和制度,都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应备尽备。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统筹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完善门户网站法规政策文件库,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并动态更新。
四、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实现决策全过程记录。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落实效果的调研督办和督促整改。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配合编制、司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推动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和沟通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考试作弊等案件移送工作。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违法问题,适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用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打击欺诈骗取和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等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保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推广线上违法线索反映平台,实现维权服务“一网通办”。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十六)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稳步推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制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提示法律风险,制定防控措施,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六、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十七)加强信访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全面落实诉访分离制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落实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断规范信访秩序。
(十八)加强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依法加强社会保障行政调解,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九)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基层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稳妥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形势研判和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劳务派遣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加强调、裁、审衔接,逐步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探索推进在线庭审工作平台。坚持仲裁员联系企业制度,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十二)依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十三)加大普法力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编制普法责任清单,明确细化普法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围绕中心工作,针对重点人群,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分类分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创新普法内容,提高普法质量,注重运用新技术分析各类人群不同的法治需求,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创新普法方法手段,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智慧普法。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治知识竞赛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
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二十四)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深入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深化廉政风险防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重点对权力集中的单位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作用。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大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执法基础数据、执法信息等相关数据的公开,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
(二十六)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重点,优化栏目设置,不断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在线服务功能,发挥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八、完善法治建设保障机制
(二十七)强化法治人社建设领导机制。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应切实加强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将法治人社建设纳入工作全局。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定期安排布置并听取工作汇报,谋划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人社建设的重大问题。落实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
(二十八)完善法治人社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严格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并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大法治工作人员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使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立法、法治宣传教育、聘请法律顾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法治人社示范创建等提供经费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加强法治人社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二十九)加强队伍建设机制。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严格落实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学习培训计划,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时间和质量。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举办一期以上法治培训和一期以上法治讲座。对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