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有效吗?

2019-08-21 阅读次数: 2507

在企业日常用工过程中,员工离职时,往往会签一个离职协议,很多情况下,离职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可能会低于法定的补偿标准,但员工一开始是接受的,在拿到钱后又反悔告公司少给了钱。

发生这样的争议,法院会怎么判呢?

关于离职协议的效力,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中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中,劳动者在签完离职协议后再主张公司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法院基本上不支持,因为这个不容易举证。

如果给的钱少了,是不是会认定为显失公平呢?在目前的判例来看,认定显失公平的案件也极为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离职协议都会认定为有效。
我们来看一个钱给少了,但法院不认为是显失公平的案例。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李某与塑料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协议书及付款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与塑料科技公司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签订协议书及付款协议,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据双方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双方之间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李某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本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清楚自己所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事实上双方在签署协议后亦已依约履行了协议,李某领取塑料科技公司给付的10000元现金后办理了失业手续,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关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的主张,依法不能予以采纳。

对于李某主张的双方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协议内容,双方属于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按照法定标准塑料科技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为27300元(1560×12+1560×5.5),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塑料科技公司根据其公司与李某达成的协议支付李某10000元经济补偿金,与双方未达成协议塑料科技公司需要补偿李敬显的27300元之间虽有差距,但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综上,应当认定李某与塑料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协议书及付款协议合法有效。

童鞋们看看,约定的补偿标准只相当于法定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法院仍认为不是显失公平。

那到底什么情况下才算显失公平?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