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2 阅读次数: 2660
一、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是指生育前的一年。
二、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内生育发生的诊疗费用。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诊疗费用。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三)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计算公式: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一)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顺产的为158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五、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先由单位垫付。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六、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填写并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各经办机构领取),职工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其中市内四区企业职工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均可,其他区职工按要求提供)。
七、生育保险业务在哪些经办机构办理?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地点为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的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每月1-15日。市内三区具体办公地址如下: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直机关生育保险经办窗口:福州南路8号3楼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南分局:福州南路9号2楼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北分局:延吉路38号人力资源市场4楼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永年路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