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阅读次数: 359
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安置补助。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一年;
2、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申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安置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安置人员名单及申请期内工资明细账(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单)等,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3、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表(附件3)。
(三)补助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补助金额,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申报时限
自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3个月后,方可申报。
(五)经办流程
1、 就业安置补助审核
为方便企业,按照就近申请原则,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可就近到企业所在辖区社会保险机构申请。
(1)由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的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对提出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核查人员(至少两人)对用人单位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的真实性。
(2)用人单位应每年向分局业务审批机构报告安置人员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退回未履行剩余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安置补助。
(3)分局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所有申请就业安置补助用人单位名单汇总后,出具《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汇总表》(附件4)上报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由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于月底前报局基金财务处。
2、就业安置补助的支付
每月10日前各分局将上月申报并已核查结束的就业安置补助用人单位名单汇总后,打印《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明细汇总表》(附件6)并报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局失业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处每月15日前统计汇总各分局上报的审批合格名单,打印《用人单位就业安置补助申领明细汇总表》转局计划统计处,由计划统计处形成发放计划,基金财务处按计划统计处出具的发放计划进行资金拨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参照市局工作办法执行,就业安置补助的支付可暂按原失业保险金支付渠道支付)
3、实地核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就业安置补助:
(1)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工作的;
(2)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正常发放工资的;
(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