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阅读次数: 440
导读: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还是55?女工人与女干部傻傻的分不清?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17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8〕17号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1978年,根据实际情况,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退休。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解决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一致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将国家原来没有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中的女性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统一为55周岁。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沿用1978年的退休年龄政策显然已经不适应。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人均寿命和劳动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长,退休年龄偏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目前企业用工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仍然执行女干部和女工人不同的退休年龄政策,实际工作中不仅操作难度很大,也经常引发矛盾,而且女职工退休年龄明显低于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引起制度间的不平衡。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都对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对于延迟退休年龄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企业的女职工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一方面,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职业女性要求延长退休年龄,甚至要求男女同龄退休;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工作条件艰苦、身体状况较差的企业女工人,延迟退休年龄会推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也影响这期间她们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研究调整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既要考虑社会各阶层劳动妇女对退休年龄的不同诉求,尊重多数职工的利益和愿望,也要考虑社会分工、就业形势、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我们正在对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您提出统一规范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建议很重要,统一规范女职工退休年龄不仅可以解决女工人退休年龄偏低和不一致的突出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公平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劳动力总量、就业状况的变化、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深入研究论证,适时地提出延迟退休年龄方案。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