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阅读次数: 604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举措1: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决定(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举措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决定(草案)》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举措3: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举措4: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