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8 阅读次数: 3202
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范围
1、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2、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在外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4、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
办理异地就医的程序
个人办理程序(可委托他人代办)
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领取《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在自治区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须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
4、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审批备案。从审批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1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单位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较多的,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
3、单位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并加盖有效公章后,以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
4、每年12月中旬将本单位原已申请异地就医且下一年度仍继续在外的参保人员名单填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
5、年度中有人员增减等变动的,须重新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
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门诊费用:1.门诊发票原件;2.门诊病历本;3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4.参保人员医保卡;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1.门诊发票原件(使用门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治疗项目的费用,须按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单独开具发票);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门诊病历(可提供复印件);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4、参保人员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的,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不能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结算。
住院费用: 1.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通知报销时交原件);2.病历本;3.疾病证明书;4.出院小结;5.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6.参保人员医保卡;7.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所提供的就诊材料均需加盖医院有关印章。
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需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