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指南

2018-07-02 阅读次数: 2812

一、防城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取消医疗机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三)落实待遇就高不就低的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5%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担支付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为75%、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为60%,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为55%。

(五)大病保险起付线降50%,报销比例提高10%

即起付线从原来的6000元降低到3000元,原来的分段报销比例从53%、60%、70%、80%分别提高到63%、70%、80%、90%。

(六)建立医疗用兜底机制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90%的,探索由以商业医保的报销补差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二、防城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从2018年起,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二)贫困户脱贫后,在2年扶持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政府代缴100 元。即2016年和2017年贫困退出户,可以享受政府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扶贫政策,但代缴政策与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的政府代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防城港市社保局联系电话:2825023(医疗)、2818317(养老)

上思县社保局联系电话:8522101(医疗)、8516878(养老)

东兴市社保局联系电话:7668879(医疗)、6260116(养老)

防城区社保局联系电话:2216829(医疗)、2211260(养老)

港口区社保局联系电话:2820616(医疗)、2861012(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