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宁企业社保费率表!

2019-06-06 阅读次数: 568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下发,对全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区社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调整。

一、缴费比例降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此项调整为长期性制度安排。

2失业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至1%(单位、个人均为0.5%)

3工伤保险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

南宁市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

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仍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18〕25号)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南宁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率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注意”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降费率影响职工待遇吗?

本次调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仅影响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

所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受影响,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待遇不受影响,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