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4 阅读次数: 3909
云南省人社厅出台25条简政放权措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年以来,省人社厅先后完成了行政审批事项6轮清理,现保留5项、169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和对外公布,职业资格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46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和对外公布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 做好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承接工作。审批项目不再由国家人社部实施,从2016年11月起,由省级部门实施,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2号)要求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试点。
2、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两证整合”。将现行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统一实施。其中:A类人才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B类和C类人才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16年11月起,启动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下放省级聘请外国人单位以外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权限至州市人社局。
3.对保留的“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审批”等3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精简程序。从2016年10月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从2016年11月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审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
4.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全面实施“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取消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验证和换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单位按原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企业在变更、注销前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扎实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革。从2016年10月起,将我省取消的20项就业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将行业企业的特有工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下放由行业企业组织评价;将高级工职业资格以下权限及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一并下放州市管理、发放。
6.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从2016年11月起,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校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公立医院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评审权的单位按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不再进行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7.下放或取消人力资源审批权限。从2016年10月起,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下放州(市)及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人才招聘广告审批、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审批。
8.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自主分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2016年12月出台高层次人才薪酬管理办法,2017年1月起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
9.下放省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职务管理权限。从2016年9月起,调整下放省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职务管理权限。省级机关及其垂管单位公务员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任免、晋升,由各单位党委(党组)任命,不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各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职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10.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查。从2016年9月起,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方式由资格审查改为协议管理,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11.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证书。从2017年1月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再使用考核证书,考核结果通过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审查备案表备案。
12.规范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机构管理。公布全省就业服务培训定点机构评审结果和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从2017年1月起,建立定期评审、退出机制和州市定额管理制度,实行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13.完善提前退休核准权限监管措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按属地原则,由省、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将提前退休“初审、复审、审核”改为“初核、核准”。
14.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拓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劳动者可通过12333电话、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或到窗口进行举报投诉;下放案件办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由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现“一地投诉、属地处理、全省联动”案件处理模式;下放案件协查权限,实现县对县直接协查,减少报批、流转环节;从2016年10月起,各级人社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5.推动政务公开减政放权。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公布的46项公共服务事项以《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和《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编写规范》为标准,统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推进标准化试点建设;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就业、社保等重点系统信息公开。
16.优化流动人员医保转接和慢特病申请程序。从2016年9月起,全省实行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规范统一,2017年1月实现《参保凭证》系统管理。加强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内部配合协调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外部工作协调机制。申报办理特殊病、慢性病由原来的定期受理改为每个工作日均可受理。
17.下放或优化人才机构、劳动执法、民办培训机构等年检程序。从2016年10月起,下放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权限,由州市进行属地年检,并每年向省厅提交年度报告。优化劳动保障网上执法年审程序。做好人才中介组织年检下放后,对州市人社局的指导、承接及监督工作。
18.提高“双创”服务效率。优化“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完善联合会审、联合调查机制,减少贷款审核环节。加大人社工作服务产业(创业)园区建设力度,推进园区人社工作服务站建设,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和人才流动等“一条龙”服务。依托“云南人社众创网”平台,实施“一县一品”创业帮扶精品工程,建立创业产品线上线下相结合销售模式,拓宽创业者的扶持渠道。
19.取消9种证明性材料和手续。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取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非本地户籍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需提供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取消失业人员所在单位需到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规定、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参保单位可直接办理社保业务、已出具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取消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人员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再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行政审批等9种证明性材料或手续。
20.加强窗口建设,畅通公共服务“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和委托代办等服务,畅通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积极推行网上预审、自助办理、委托代办等服务。
21.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探索云计算、大数据在人社系统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平台、云南人社众创网、云南人社12333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立统一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单位基础信息库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平台,达到“一人一数一源”,实现信息共享、业务互信,全面打造“数字人社”和“智慧人社”。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加大手机APP和智能POS机使用力度,实现社保缴费、待遇领取、劳动维权、政策咨询等便民化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实现“五个不出村”。
22.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属地化审批,下放时限待省政府决定后过渡一个月执行。
23.取消省级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取消省级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后,省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纳入公开招聘计划管理。
24.完善人才市场管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力度,有效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研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促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25.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创造条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兼职。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创新创业部署要求和企业需求,积极选派部分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领办企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