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指南

2020-02-26 阅读次数: 3541

        1、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均应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委托地税代征。

2019年5月1日起,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

3、生育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中断缴费如何补缴及计算缴费年限?

1)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生育保险费后,可视同连续缴费。由用人单位提交《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单位)》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登记续保的人员(由统筹区外转入参保人员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50%执行。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登记续保的人员,中断补缴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 

(3)单位在职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才可享受生育津贴。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100%执行;中断超过3个月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满足什么条件?

1)参保女职工: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12个月的,在其分娩的,男方有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申请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只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70%。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分娩费用,若其高于定额,按定额的70%报销;若其低于定额,按其70%报销。)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产前检查费

住院医疗费

生育津贴

分娩计生情况

医疗费定额

津贴发放天数

生育津贴计算

包干管理标准1000元。

单胎顺产

2500元

98天

 

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按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根据津贴发放天数计算生育津贴。

 

难产(含多胎)

3300元

难产98+15=113(天)

多胎98天+每多育一婴加15天

剖宫产

5300元

98+15=113(天)

 

流产或引产

 

2000元

怀孕未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42天;

怀孕满7个月(妊娠)流产的98天。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

600元(一年限报一次)

宫内节育器:放置7天,摘取3天;

输卵管:结扎30天,复通术30天;

输精管:结扎15天,复通术15天。

备注:(1)一对夫妇符合我省计生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次。

(2)门诊流产或引产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手工报销,但最高不能超过定额20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

产检费、医疗费及生育津贴一览表

6、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已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7、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如何结算?

女职工住院生育(含分娩、流产、引产)时,提交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给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审核有关生育证件,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

8、刷卡结算分娩费用的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在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分娩费用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到医保中心申领(注:企业女职工流产或引产的需在术后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申请津贴)

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参保女职工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可在出院结算次月底统一汇入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上的海峡银行账户;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于出院结算次月底统一汇入参保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海峡银行账户。参保职工应及时至海峡银行将银行账户激活为一类账户,以便上述款项转入。

9、分娩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分娩住院期间,下列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高血压、糖尿病、肝损伤、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产后低蛋白血症、子宫肌瘤剔除术、卵巢囊肿剔除术、子痫、血小板减少症、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0、在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患病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住院分娩期间用于治疗新生儿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独立结算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没有独立结算的,居民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

11、什么情况下可以手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应提供什么材料?

1)手工结算情况:因急诊或抢救导致未刷卡结算生育费用;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的;在福州市辖区外医院生育的;在门诊流产或引产的;住院流产或引产申请津贴的。

2)手工结算时限:女职工在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引产的在术后6个月内,办理结算。

3)手工结算提供材料:

住院生育——提供《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本统筹区外医院生育提供)、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可不提供),住院分娩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长短期医嘱单(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的需提供)、出院小结(以上医院盖章有效),本人农行账号(提供的账户需为一类账户,若为其他银行还另需提供开户网点名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个人承诺书》、男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提供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的可不提供)、本人农行账号(提供的账户需为一类账户,若为其他银行还另需提供开户网点名称),门诊费用发票原件,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12、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是否可以按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

1)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险种,生育医疗费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女性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常分娩(含正常产、剖宫产)生育医疗费可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800元。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定点医院刷卡办理,可实现一站式结算。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本部) (鼓楼区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10、11层 )

咨询电话:12345、12333   投诉电话:87842560

1、鼓楼管理部 (福州市古田路60号福晟财富中心三楼)              2、台江管理部(入驻市市民服务中心 高桥路69号)

3、仓山管理部(入驻仓山区行政市民服务中心 福州市闽江大道238号) 4、晋安管理部(入驻晋安区市民服务中心 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 C5座二楼)

5、马尾管理部(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82号档案馆大楼9层)          6、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国际商展中心六楼西南侧)

7、长乐管理部(长乐区会堂路152号电信大厦六层)                  8、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路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

9、连江管理部(连江县文笔东路市民服务中心一层)                 10、永泰管理部(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万冠双子星大楼行政服务中心)

11、罗源管理部(罗源县九大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12、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闽清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