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出台新规 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019-08-29 阅读次数: 2806

       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出台新规,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新规对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作出明确规定:职工申请将我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应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同时已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此次政策调整,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我市已有住房,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新购私产房产权满半年。职工购房日期以存量房销售网签系统中记载信息为准。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是从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日期开始计算。

     新规将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我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职工在2018年9月1日之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的,不再区分本市和非本市户口,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规定。

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上述所称“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

      同时,新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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