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2 阅读次数: 3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职工依法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兵团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依据《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兵团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由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体。
第三条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征缴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服务工作顺畅、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四条 连队职工每年年底申报次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依据上年度本人实际收入情况申报,连队管理委员会填写《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表》,个人签字后在本连队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连队管理委员会签字确认,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经书面稽核后,生成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并归档申报材料。
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兵团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在上年度兵团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的缴费基数执行。待上年度兵团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第五条 连队管理委员会应按月向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连队职工增加、减少情况,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增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复印件或招录文件复印件;
(二)减少人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提供退休审批、解除连队职工证明或死亡证明。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连队管理委员会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退休、基数调整、核定和征集等业务。
第六条 连队职工基础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重要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资料;
(三)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材料;
(四)变更银行托收账户信息,需提供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发生变化时,需提供有关证明。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连队职工申请变更缴费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上年度实际收入材料。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缴费基数,办理补缴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连队职工多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费,并提供缴费凭证、缴费记录。
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的职工申请退费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行银行托收方式,签订《兵团连队职工银行托收社会保险费协议》,按月或按年征缴社会保险费,对托收成功的,及时提取征缴信息;对托收不成功的,及时告知连队管理委员会及连队职工。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按年生成连队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督促银行准时托收社会保险费,回传信息并导入系统。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银行托收的,也可按月或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一次性征缴社会保险费,上解至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连队职工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连队管理委员会提出缓缴申请,按照连队“一事一议”和“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团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送至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团场社保经办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提交至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批准,可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应当补齐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连队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工作。应设立财务工作岗位,定期与开户银行、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团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连队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批量托收工作,对无法实现银行托收业务的,由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POS机关联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安装POS机刷卡缴费。
第十三条 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金融机构传递的缴费凭证,及时完成票据确认,登记应缴、实缴金额,按月生成征缴台账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