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7 阅读次数: 8319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窗口业务操作,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现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五)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六)离休、退休;
(七)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身份证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
1、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用于配偶方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申请人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1、中心登记的身份信息需同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夫妻双方身份证信息需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
三、提取申请人范围
(一)缴存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情形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除本人和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其父母和子女(仅限直系亲属)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非家庭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已申请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已签订按月还贷协议(对冲签约)的,名下住房公积金需在规定限额内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婚的配偶也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作为自然人担保、联名担保的缴存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需在规定限额外办理提取申请。
五、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在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全款购房发票,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5)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前,房产开发公司须先到中心贷款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
2、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或房款发票(首付收据)
(3)开发商出具的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房产公司售房账户。
(3)已全额付清房款的,提供全款购房发票,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所提款项可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5)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
1、购买本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2)《房屋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 购买本地二手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买卖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3)所购住房近一年内多次交易(含二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注明售房人信息或无法准确核查的,购房人应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4)《不动产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2、购买异地二手房所需资料:
(1)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2)《房产买卖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5)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二手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 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以《房产买卖合同》中交易价格和契税缴纳核税价低者为准。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3)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是指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的《房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易档案或包含出让方、受让方、房屋地址、成交金额、成交日期等信息的证明。
(4)《不动产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5)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
所需资料:
1、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2、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4、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购买拍卖类住房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拍卖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3、《不动产权证》中载明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不予办理。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所需资料: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房改房补差所需资料: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
1、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的,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和售房账户证明。
2、职工购买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审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统建房)的,办理提取业务前,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先到中心办理备案审核。备案审核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加盖单位印章)
2、《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真实性承诺书
4、《集资建房职工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内)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提取业务,不需要备案审核。提取人提供所需资料中1、2、3项和《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售房账户证明在前台直接办理。
2、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需载明房屋地址和房屋总价。
4、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售房账户。
(六)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
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安置补偿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国家建设项目征迁安置补偿房提供政府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承建单位售房专用账户证明
5、《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以《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2、《安置补偿协议》(《棚改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中需载明房屋地址、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的差额,所提款项转入承建单位售房账户。
4、如职工所提供异地征迁安置补偿房的相关流程与乌鲁木齐市不同的,应提交归集管理科审核。
(七)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用地批准书》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报告》
5、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建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款。
2、《工程预算报告》中预算价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不提供建设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八)翻建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
2、《建筑设计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预算报告》
6、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建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翻建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九)大修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
2、《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报告》
4、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修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维修款。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报告》中的预算价格,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十)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需提供提取业务必备资料。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首次不限。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结清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受一年限制。
(3)已签订按月扣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时,需保留六个月的缴存额。
2、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对账单及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单(首次提取不提供)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2)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可转入个人借记卡中,由个人自行偿贷。
(3)若提取人拒不提供或提供的还款单中无以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记录,不予办理。
3、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所需资料: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2)当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及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单(首次提取不提供)
注意事项: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是指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时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非个人住房贷款不予办理。
(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所提款项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如贷款账户无法直接转入,可转入个人借记卡中,由个人自行偿贷。
(4)若提取人拒不提供或提供的还款单中无以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记录,不予办理。
(十一)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凭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2、租住商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无房证明
(3)居住证明或居住证
(4)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仅可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所提款项转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3、职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不超过一年的房屋租金,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1500元,按月支付。
(十二)低收入家庭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所需资料:
1、户籍关系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单据
3、《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4、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5、提取申请人银行借记卡
注意事项:
1、提取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此业务。
2、每年可申请一次公积金支付上年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支付。
(十三)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所需资料: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
1、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以《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颁布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改造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墙体保温改造款。
2、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3、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所提款项转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
六、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离休、退休
所需资料:
1、《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
2、个人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
注意事项:
1、《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记载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同职工身份证不一致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2、铁路系统职工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
3、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
2、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继承人身份证
4、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
注意事项:
1、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2、职工公积金余额少于壹仟元的,法定继承人做出书面承诺后,可不提供继承公证书。
(三)解除劳动关系
所需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个人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
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需封存满半年方可办理提取。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职工,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不受半年年限制。
3、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缴存职工提取委托书(监管部门盖章),不受半年限制。
(四)出境定居
所需资料:
1、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个人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
七、委托他人办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申请人委托他人(不含配偶)办理住房性消费业务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提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非住房性消费业务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八、受理审批
符合上述提取规定的,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以上提取业务所需资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
本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操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