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降低提成标准 

2018-03-01 阅读次数: 1139

曹先生去年被一家经贸公司录用为业务员,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曹先生的工资为底薪+7%的提成。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曹先生的业绩完成得很好,公司也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底薪和提成。但今年6月份,曹先生领到自己上个月的工资时,却发现总体金额变少了。他去询问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曾经理,曾经理告诉他:“最近公司效益不好,所以你的提成得降降,变成4%。”曾经理许诺,过几个月,公司会主动把他的提成调回去的。曹先生对曾经理的说辞既恼火,又有些无奈。但他不太信任公司的承诺,于是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这种情形下,自己是不是应该追究下去?如果现在不要求公司按约支付工资,会有什么后果?

了解到前因后果之后,工作人员告诉曹先生,他的疑虑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曹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因此,变更业务提成的比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公司现在的做法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并构成了克扣工资行为,显然违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曹先生不追究,也不保留公司承诺的书面证据,反而继续任由公司变更提成比例,就可能被认定为变更有效,公司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就成合法的了。

最终,经过监察员的干预,公司及时归还了克扣的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