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 约定与法定何者为先 

2018-03-01 阅读次数: 1075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08年10月至某公司工作,2015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同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7月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7年3月,该公司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支付范某相应的工伤待遇,故范某于今年6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56620元。其中,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分歧。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该公司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向范某送达的员工手册规定: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范某受伤后,诊疗机构建议休息5个月,该公司遂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支付其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而范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

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还规定,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争议焦点:

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观点争鸣: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即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因为,该公司员工手册经法定程序制定,范某作为员工已知晓,应当视为双方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范某作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并且,公司所在地的法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可以约定,确定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因此,在有约定的情形下,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当按照范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400元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需要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这是法定标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位阶上高于地方性法规,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规。其次,公司所在地的法规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并没有允许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约定可以低于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最后,从效力上看,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支付的金额远低于范某月工资标准,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本案中,劳动者无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可以直接对该条款作出无效认定。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约定的金额高于行政法规规定的金额,应当从其约定,如果低于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