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2017-08-27 阅读次数: 3105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实施方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11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人、财两部审批后,已于2017年7月26日下发。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016年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5.5%左右水平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方式,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亲切关怀的最直接体现。在当前经济下行和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国家作出按基本养老金5.5%左右的水平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增进人民福祉,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使广大退休人员能够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017年是连续第13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2次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往年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去年相比,调整比例有所下降。二是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国家规定,各地区总体调整水平按本地区2016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5%左右确定,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要体现激励机制,原则上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鼓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倾斜调整倾斜的对象主要是高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二、调整办法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为体现社会公平,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调整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今年我省的调整方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均实行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适当挂钩。所有退休人员均按缴费每满一年增加2元及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1.73%的标准进行挂钩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体现了长缴多得的原则,符合国家的调整要求。

3.倾斜调整

按照国家的要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主要的倾斜对象是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年龄较高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倾斜。主要是对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倾斜。以退休时企业退休人员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分,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他类区和一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五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六类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按照国家的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给予倾斜调整。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调整。与往年政策一样,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总体调整情况

我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月人均达162.59元,增幅5.62%,略高于国家5.5%的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增幅达6.45%,其中定额调整占1.71%;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占2.22%;与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占1.73%;高龄倾斜调整占0.5%;艰边倾斜调整占0.2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幅达4.49%,其中定额调整占0.94%;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占1.54%;与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占1.73%;高龄倾斜调整占0.28%。符合国家调整要求。

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的调整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异。